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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3576
 
 
 办事指南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对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对能够自食其力,但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愿付出劳动者不保;对隐瞒家庭收入,多报家庭人口的不保;对不支持县、乡两级工作的不保,超计划生育及违法违纪的不保,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不保。对其它有违反低保条例行为的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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