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政府公众服务-特殊人群服务-城市低保对象

  办事事项
  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3576
 
 
 办事指南
        1、由户主向户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报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宿豫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持低保领取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实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领取日期应当以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
 相关表格下载
·
 
关于本站 | 网站制作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3-2006 Suqi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宿迁市人民政府主办 宿迁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27-436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