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户主向户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报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宿豫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持低保领取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实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领取日期应当以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