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收入的变化,已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报告当地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经管理审批机关核查确认后,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当月收回低保证。
对从事低保工作和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为申请低保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186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人员、收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低保户家庭人员、收入有变化而未及时报告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县民政局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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