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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宿迁市享受定期生活救济补助人员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3576
 
 
 办事指南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宿民发[2008]107号、宿财社[2008]53号)文件精神,宿迁市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定补的老职工。发放标准由每人260元/月,提高到每人310元/月。并从2009年开始,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执行。(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宿民发[2008]107号、宿财社[2008]53号)文件精神,宿迁市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定补的老职工。发放标准由每人260元/月,提高到每人310元/月。并从2009年开始,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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