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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3576
 
 
 办事指南
    1、保障范围:①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房保障收入标准;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④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2、保障方式和对象: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②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以及孤老病残、居住在公房、危房中的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实物保障覆盖面;③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经济适用房方式实施保障。
    3、补贴标准:市区住房困难标准及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1平方米(含),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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