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乐园卡”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使用,有效期两年。新卡使用后,原卡作废。
(二)“投资乐园卡”配印持卡人照片,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市软建办申请补办。持卡人使用时要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三)市软建办负责“投资乐园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投资乐园卡”在实施区内的正常运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持卡人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机构联系,也可直接向市软建办反映(咨询投诉电话:4368110)。
(四)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并严格遵照执行,凡阻挠“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贯彻落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民政局要配合市软建办认真做好“投资乐园卡”申领审核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软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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