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机构: 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辖区内人员,分别由三县残联核发;宿豫、宿城两区内人员,分别由两区残联鉴定、审核后,报市残联加盖印章;市直单位职工、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内人员,由市残联直接核发。
(二)发证程序: 1、个人申请。残疾证申领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迁市残疾人证申领评定表》,其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要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检测鉴定。残疾证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宿迁市残疾人证申领评定表》,到所属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安排到指定评残医院进行检测、鉴定。 3、核定发证。对经过医院鉴定的残疾人证申领人,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残联经办人,应对照残疾标准,结合医院鉴定情况,初步确定申领人残疾类别、等级,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证。宿豫区、宿城区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的,除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经办人带齐资料到市残联加盖钢印。
(三)争议复核 残疾人证申领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自结论下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市残疾评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残疾评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鉴定,给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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