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或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营的,按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由财政进行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处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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