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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凭证是什么?  
 
·受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527-84359003
 
 
 办事指南


  (一)持证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各市确定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标准进行调查、公示、审核确定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二)企业吸纳持证人员就业后,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列证明到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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