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570316779/2023-00100 | 分类 |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残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残联发〔2023〕20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5-宿残联发(2023)2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相关定点康复机构:
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定点康复机构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残联制定了《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
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我市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苏残发〔2020〕33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主体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经费管理、训练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家长培训、信息录入等(详见附件2)。
(二)年度考核包括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机构管理、业务功能等(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县(区)残联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方式包括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一)不定期抽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残联可根据需要对所属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试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至少1次。市残联除抽查市直康复机构外,也可根据需要对县(区)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度考核。每年度结束前,县(区)残联对所属定点康复机构年度全面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核采用单项百分制,加权计算总分的办法,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不定期抽查得分(全年抽查绩效得分/抽查次数*60%)+年度考核得分(得分数*40%)。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全额拨付康复救助经费;在90—94分(含90分)之间的,拨付康复救助经费98%;在85—89分(含85分)之间的,拨付康复救助经费95%;在80—84(含80分)之间的,拨付康复救助经费90%;在70—79(含70分)之间的,拨付康复救助经费85%;在60—69分(含60分)之间,拨付康复救助经费80%;60分以下的,拨付康复救助经费50%,并给予康复机构黄牌警告,责成整改,下一年度综合考核再次60分以下取消定点资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定点康复机构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服务记录、假票据等行为套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残联责令改正、退回套取资金,并视情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县(区)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2.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一、视力康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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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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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标准 |
1.1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
|
1.3环境要求 |
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应设置在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
5 |
|
|
|
2 内部管理 |
2.1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具备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
2.3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立低视力诊室(评估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集体教室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 |
3 |
|
|
设置独立的低视力诊室(评估室),不少于15平方米。 |
1 |
|
|
||
设置独立的助视器适配区,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
1 |
|
|
||
视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可以综合设置,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分开设置。 |
2 |
|
|
||
3.2训练设备 |
配备视力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配镜、普通验光设备等。 |
2 |
|
|
|
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其它训练器械和辅助设备等。 |
2 |
|
|
||
配备定向行走辅助器材,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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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备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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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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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双眼视力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等训练器材。 |
2 |
|
|
||
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1 |
|
|
||
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图书。 |
2 |
|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1.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生(诊断评估功能的机构); 2.至少配备1名视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 3.至少配备1名光学验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 |
5 |
|
|
4.2人员组成 |
1.临床医生、康复技术人员、光学验配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70%。 2.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 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20%以上。 4.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 |
5 |
|
|
|
4.3资历要求 |
1.机构业务主管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 2.康复专业和光学验配专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不低于30%。 3. 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应设置眼科临床(诊断评估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部门。 |
2 |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视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
|
1.感知觉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训练。 2.视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辩认、视觉搜寻、视觉记忆训练。 3.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技能、行走技巧、导盲随行训练。 4.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3 |
|
|
||
康复服务时间: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接受每月不少于8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
5 |
|
|
||
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完成初期、中期和末期评估,出具估评表。 |
1 |
|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5%以上; 4.组织视力残疾儿童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
综 合 评 价 |
100 |
|
|
||
备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二、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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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
|
1.3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
|
|
2 内部管理 |
2.1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听力言语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
2.3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测听室、个训教室、集体教室、活动室和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 |
2 |
|
|
设置至少1间测听室,单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符合GB/T16403关于测听室建设标准。 |
2 |
|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6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室内应作吸音处理,本底噪音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配有听能检测保养包。 |
2 |
|
|
||
集体教室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版)执行,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教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信噪比大于等于15dB。 |
2 |
|
|
||
设置有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建筑面积按人均3平方米标准执行,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系数不大于0.6ms。有地板覆盖物,设置有观察、精细动作练习、阅读和游戏区。 |
2 |
|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
||
3.2训练设备 |
康复评估设备: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工具、希-内学习能力测验、格雷费斯智力测验、言语功能评估仪;承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的机构配备人工耳蜗调试设备. |
2 |
|
|
|
听力学设备:听能保养包、助听器保养工具、听力计(带声场插入式耳机、压耳式耳机、骨导耳机)、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觉评估仪、测听玩具、电耳镜、简易声级计等。 |
2 |
|
|
||
康复训练与教学设备:打击乐器、可发声玩教具、言语康复训练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统用品用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系列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等。 |
2 |
|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1.至少配备1名业务主管,根据需求可增设管理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 2.至少配备1名听能康复服务人员; 3.配备相应的听觉口语康复教师、学前教育老师、特殊教育教师; 4.配备相应的保育员、卫生保健老师、社区指导人员; 5.配备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
5 |
|
|
4.2人员组成 |
1.听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 2.听能康复服务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0; 3.个训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6; 4.集体课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8。 |
5 |
|
|
|
4.3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听力残疾康复服务管理培训或幼儿园管理培训。 2.听力康复教师、特教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听能康复服务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 4.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学前教师、特教老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5.卫生保健医生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6.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7.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设立,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工作岗位需求。 |
2 |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
|
听力康复服务:受训儿童听力测试每年不少于2次,助听器调试每年不少于2次,人工耳蜗调试第一年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服务内容是开展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和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 |
3 |
|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年度机构内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课时4小时(其中集体课4节2小时、个训课2节1小时、户外活动(运动)/感统训练2节1小时)。 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0.5小时。 |
3 |
|
|
||
支持性服务: 1.为受训儿童提供的支持性服务结合需求进行,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 2.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指导服务。第一年每月至少进行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第二、三年每季度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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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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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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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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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台账 |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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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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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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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5%以上; 4.组织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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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评 价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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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三、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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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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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标准 |
1.1 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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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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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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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管理 |
2.1 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相关内容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3.从事引导式教育的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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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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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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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设施设备 |
3.1 训练场地 |
场地设置符合学龄前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桌椅柜等加装防撞条和防撞角,避免跌倒和撞伤。应设有治疗室、康复训练室、培训教室等基本场地,基本训练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 |
2 |
|
|
设置咨询接待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2 |
|
|
||
设置功能评估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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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置运动训练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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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置作业训练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
||
设置集体教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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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引导式教育室、游戏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室外活动等场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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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训练设备 |
康复评估设备:应配备评估运动、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等方面能力的评估量表、诊断评估设备和工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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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复训练设备:应配备运动垫、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器、分指等基本训练器具;应配备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应配备平衡木、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功能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 |
2 |
|
|
||
教学设备:打击乐器、玩教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生活自助器具等。 |
2 |
|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1 |
|
|
||
4 机构管理 |
4.1 人员配备 |
1.配备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 2.至少配备1名康复临床医师; 3.配备康复治疗师; 4.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 |
5 |
|
|
4.2 人员组成 |
1.肢体康复医师(含业务主管)、康复训练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 2.肢体康复医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20; 3.肢体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 4.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 |
5 |
|
|
|
4.3 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肢体残疾康复基本技能及3年以上康复机构管理经验。 2.康复医师具有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儿科、中医或中西医专业背景,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 3.康复治疗师,有医疗、康复、护理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康复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5.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康复医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6. 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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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务功能 |
5.1 部门设置 |
应设置认知和运动功能诊断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5.2 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
|
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康复服务内容包括粗大运动和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认知和语言能力训练、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课时4小时(其中引导式教育康复4节课2小时、运动疗法2节课1小时、物理因子治疗1节课0.5小时、作业疗法或言语矫治1节课0.5小时)。 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0.5小时。 |
3 |
|
|
||
社会融合活动: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每季度进行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
5.4 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
5.5 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6 质量控制 |
1.有需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5%以上; 4.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
综 合 评 价 |
100 |
|
|
||
备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90以上分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四、智力康复服务机构 |
|||||
项 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
|
1.3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
|
|
2 内部管理 |
2.1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
2.3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个训教室、生活自理训练区、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设置应符合(建标165-2013)规定。 |
3 |
|
|
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1间,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
|
||
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至少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
||
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不小于50平方米。 |
2 |
|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
2 |
|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 |
2 |
|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智力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
||
3.2训练设备 |
配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具有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能力评估量表和工具。 |
2 |
|
|
|
训练设备:配备PT软垫(床)、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2 |
|
|
||
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玩具;个别化教学用课程评估量表等。 |
2 |
|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配备康复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 |
5 |
|
|
4.2人员组成 |
业务主管、康复治疗师、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 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 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5。 |
5 |
|
|
|
4.3资历要求 |
1.教师取得资格证、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2.康复治疗师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3. 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4.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5.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设置智力认知和运动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智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
|
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 1.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课时4小时(其中集体(小组)课3节1.5小时、个训课2节1小时、感统课1节0.5小时、户外活动2节1小时)。 2.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0.5小时。 |
3 |
|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并记录;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调查达95%以上; 4.组织智力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
综 合 评 价 |
|
|
|
||
备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五、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 |
||||||
项 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
1.2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
||
1.3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
|
||
2 内部管理 |
2.1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 |
5 |
|
★ |
|
2.2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
2.3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的60%。 |
3 |
|
|
|
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
|
|||
集体(组别)训练教室按1:20的比例标准设置,至少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
|||
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
2 |
|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 |
2 |
|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 |
2 |
|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
|||
3.2训练设备 |
具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心理教育评估表(PEP-3)/C-PEP-3/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Gesell发育量表。 |
2 |
|
|
||
基本训练设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2 |
|
|
|||
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器材;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音乐、游戏等教玩具。 |
2 |
|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配备康复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 |
5 |
|
|
|
4.2 |
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应不低于1:5。 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1:15。 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 |
5 |
|
|
||
4.3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训练的服务经验。 2.教师取得资格证、具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全部接受过孤独症康复教育的岗前培训。 3.康复治疗师具有康复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4. 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5.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6.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设置教学评估/医疗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孤独症儿童的能力。 |
5 |
|
|
||
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课时4小时(其中集体/小组课3节1.5小时、个训课2节1小时、感统课1节0.5小时、户外活动2节1小时)。 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0.5小时。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
3 |
|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孤独症日” “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残疾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5%以上; 4.组织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
综 合 评 价 |
100 |
|
|
|||
备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附件2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
|||||
康复机构: 考核单位: |
|||||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 |
评分标准 |
1 |
考勤 管理 |
(1)实行人脸识别系统或钉钉等电子考勤(10分); (2)进出机构各打卡1次,每日考勤2次(10分); (3)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除视力外全日制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非全日制每月不少于12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视力康复每月不少于8次(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30分)。 |
50 |
|
未实行考勤不得分;未规范考勤酌情扣分;康复训练时间不足酌情扣分。 |
2 |
经费 管理 |
(1)有项目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登记制度(1分); (2)财务独立建账或设立单独科目(1分); (3)对残联配备的康复设备器材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上报使用情况(3分)。 |
5 |
|
|
3 |
训练 管理 |
(1)有人员岗位职责,有康复训练与康复服务规程(1分); (2)每年不少于3次康复评估,评估率达到100%(3分); (3)康复训练课程设置合理,实行一人一课表(1分); (4)组织残疾儿童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儿童参与率100%(5分)。 |
10 |
|
|
4 |
档案 管理 |
(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1分); (2)儿童康复档案(含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授课教案等业务档案,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实现一人一档(康复协议、安全协议、康复服务申请表、康复服务登记表、救助卡、转介单、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教学计划与实施记录、评估记录、社会融合等),训练档案有周、月目标,训练记录详细,内容准确可靠,资料保存完整,有家长签字,建档率达100%(6分); (3)做好家长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不低于95%(4分); (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有效率不低于90%(4分)。 |
15 |
|
档案资料不全扣,4分;家长签字每日一签,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一周,未按要求签字扣3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有效率、满意度不达标酌情扣分。 |
5 |
安全 管理 |
(1)建立食品、医疗、消防、舆情控制、疫情控制等突发事情应急预案(1分); (2)配备急救技能培训合格的护理、医务人员,配备常规检查仪器和急救箱(1分); (3)设置监控系统,覆盖到每个功能室、主要通道(2分); (4)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机构内康复训练安全协议,为残疾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公众责任险(2分); (5)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年举办一次消防知识培训,每季度一次消防安全演练(2分); (6)未发生儿童家长投诉事件(2分)。 |
10 |
|
有一起家长投诉且投诉内容属实扣1分,扣完为止。 |
6 |
家长 培训 |
(1)制定全年家长培训计划,每年向家长提供不少于4次的培训,家长参与率达100%(2分); (2)利用残疾人节日,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分); (3)每月向属地残联报送不低于1篇优质宣传信息或优秀案例(2分)。 |
5 |
|
全部达标得5分,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
7 |
信息 录入 |
完成残联交办各项日常工作,按时参加省、市会议、培训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及时、准确上报工作信息、各类统计报表等(5分)。 |
5 |
|
完成得5分,儿童信息多录、少录或错录的酌情扣分。 |
8 |
加分项 |
(1)鼓励康复机构提升儿童康复质量。对年度内经康复并升入普通幼儿园、小学的儿童,按入学儿童数量给予加分奖励。全年入学 5-10 人的,加2分,10 人以上加4分; (2)鼓励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学术研究。机构缴纳社保人员有学术成果、论文在市以上单位获奖的加3分; (3)鼓励康复机构参加各类康复技能比赛。参加市以上单位专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加3分。 |
10 |
|
|
备注 |
总分共110分,其中1-7项基础工作为100分,8项加分项为10分。 |
110 |
|
|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 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