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宿发〔200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宿发〔2006〕2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9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扶持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地方行政性收费。
三、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白蚁防治费等服务性收费。建设单位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建筑物放线。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可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建设相关手续。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各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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