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高层建筑发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195号 2006年12月18日

时间:2007-02-26 16:01:11  作者: 来源: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若干实施意见》(宿发〔2006〕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区高层建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高层建筑重点建设区域
  坚持城市“精明增长”、“紧凑发展”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市发展实际,市区高层建筑指11层(含11层)以上建筑物,其重点建设区域为:
  (一)滨湖新城范围:滨湖新城核心区3.5平方公里。
  (二)宿城新区范围:洪泽湖西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向周围辐射500米范围。
  (三)宿迁经济开发区范围:人民大道与开发区大道交叉口向周围辐射500米范围。
  (四)老城区:环城北路与幸福北路交叉口向周围辐射500米范围。
  (五)宿豫新区:金三角广场向周围辐射1000米范围。
  (六)霸王举鼎商圈:以霸王举鼎向周围辐射1000米范围内。
  (七)两纵一横商业街范围:
  1.幸福路两侧各100米范围(环城北路至项王路段);
  2.发展大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古黄河至厦门路);
  3.黄运路两侧各200米范围(运河至人民大道)。
  (八)黄河、运河风光带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高层建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高层建筑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安排。
  2.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量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量95%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投资者。
  (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宿发〔2005〕31号)及《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宿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在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免收市权范围的各项建设规费。
  (三)金融优惠政策
对高层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的高层房地产项目,凡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审批优惠政策
  1.进一步放宽商品房预售限制条件,商品房基础出正负零以上,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对重点区域内各类高层建筑的技术指标均按省规划标准执行;按照区域平衡、年度平衡和总量平衡的原则,高层住宅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户型比例可适当放宽。
  3.在重点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商业建筑项目绿地率达标有困难的,可采取异地补绿方式解决。
  (五)鼓励消费政策
  1.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作为高层住宅专项补贴资金,给予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和电梯首次更换费用50%的补贴。
  2.对在2010年前购买高层住宅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仍按多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