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政发〔2006〕123号 2006年12月17日

时间:2007-02-26 15:29:30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迁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苏地税函〔2006〕213号)精神,现对我市市区和各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的土地   6.00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的土地   4.00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的土地   3.00元/平方米
  四等地段的土地   2.00元/平方米
  (二)地段划分:
  一等地段:
  运河路以西、黄河路以东、八一路以南、项王路以北围合的地区;黄河路以西、世纪大道以东、威海路—项王路以北、古黄河以南围合的地区。
  二等地段:
  环城东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环城南路以北围合的地区(除一等地段部分和经济开发区)。
  三等地段:
  经济开发区(含东区、南区、北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环城东路以西、通湖大道以东、运河—环城北路以南、开发区大道以北围合的地区(除一等和二等地段部分)。
  四等地段:
  井头,嶂山林场,市区范围内的建制镇(除一等、二等和三等地段部分)。
  二、各县(沭阳、泗阳、泗洪)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的土地   3.00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的土地   2.50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的土地   2.00元/平方米
  (二)地段划分:
  1.沭阳县:
  一等地段:东至台州路,南至苏州路,西至淮沭河,北至新沂河(除经济开发区)。
  二等地段:经济开发区。
  三等地段:沭城镇其他地区(除已纳入一等地段、二等地段外)、其他建制镇、青伊湖农场。
  2.泗阳县:
  一等地段:东起泗塘河、西至西康路(众兴西路以北)、南起河滨路(洋河路以东)、北至环城北路。
  二等地段:东起魏来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起河滨路、北至环城北路范围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地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含南区)。
  三等地段:县城其他地区、泗阳农场、泗阳县棉花原种场及其他建制镇。
  3.泗洪县:
  一等地段:西起泰山路,东至黄山路,南起山河路,北至长江路(不含在此范围内的县工业园区部分);
  二等地段:经济开发区和县城规划区(金沙江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黄山路、青阳北路以西,高速公路以东)内除一等地段外的其他地区;
  三等地段:青阳镇其他地区(除一等地段、二等地段部分)、其他建制镇、江苏省洪泽湖农场和泗洪县陈圩林场。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