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期)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宿办发〔2006〕117号 2006年12月25日

时间:2007-02-26 15:47:57  作者: 来源: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在促进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宿发[200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闻发言人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闻发言人的确定:市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和市直政策性强、有执法措施、与民生关联度大以及对外交往多的部门和单位均设立新闻发言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研究室主任担任;各部门、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本部门(单位)局长(主任)助理担任,未设助理的部门(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人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 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即将出台或实施的一些政策性较强的文件和其他社会管理事项,以及关系民生的重要举措,进行对外发布、宣传和解释。具体以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等方式,或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等。
  2. 负责接待新闻媒体,接受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3. 负责网络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特别是“政务之声”(博客)和“公众交互平台”发布新闻信息,回答公众咨询,回复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新闻发言人的管理:新闻发言人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的日常管理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定期举行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部署交流工作,通报新闻发布口径,并负责对全市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