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期)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办发〔2006〕120号 2006年12月29日

时间:2007-02-26 15:58:25  作者: 来源: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保证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实施意见》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
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2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委“两新”工委、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水产局、市农开局、市农机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供销总社、宿迁日报社、市林业局、市宗教局、市法制办、市外事办(市侨办)、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47个部门、单位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
  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组由市纪委和驻在单位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直接领导。
  从市经济开发区、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委“两新”工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人防办、市水产局、市农开局、宿迁日报社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25个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原有专职编制数中各上划1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编制,作为统一管理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副处职,下同)定向编制并入市纪委、市监察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集中管理使用,其他人员编制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下列9个部门、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分别由9人实行单独派驻任职:市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纪工委、市“两新”纪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市公安局纪委、市卫生局纪委、市交通局纪委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下列40个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分别由16个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统筹负责:综合一组组长负责市政府办纪检组与市法制办纪检组;综合二组组长负责市发改委纪检组、市统计局纪检组及市人防办纪检组;综合三组组长负责市经贸委(市外经局)纪检组与市安监局纪检组;综合四组组长负责市财政局纪检组与市供销总社纪检组;综合五组组长负责市农业局纪检组、市林业局纪检组、市粮食局纪检组及市农机局纪检组;综合六组组长负责市水利局纪检组、市农开局纪检组及市水产局纪检组;综合七组组长负责市审计局纪检组与市物价局纪检组;综合八组组长负责市人事局纪检组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综合九组组长负责市民政局纪检组与市残联纪检组;综合十组组长负责市文化局(市广电局)纪检组与宿迁日报社纪委;综合十一组组长负责市城管局纪检组与市环保局纪检组;综合十二组组长负责市规划局纪检组与市建设局纪委;综合十三组组长负责市司法局纪检组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综合十四组组长负责市人口和计生委纪检组、市科技局纪检组及市体育局纪检组;综合十五组组长负责市外事办(市侨办)纪检组、市旅游局纪检组及市宗教局纪检组;综合十六组组长负责市级机关纪工委、市总工会纪检组、团市委纪检组及市妇联纪检组。
  (二)强化监督职能。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三)维护政令畅通。对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监督,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四)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按照以上要求,2006年12月31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上述49个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直接领导,对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部分人员工资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及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七)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相关工作关系是: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在部门、单位各内设部门机构及下属单位的作用,进一步形成部门、单位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为便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按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在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成员中排名(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及行政工作会议。派驻(出)监察室(局)主任(局长)列席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工作会议。
  统一管理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仍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干部人事工作、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等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
  (二)统一管理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提名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共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及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统一管理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的年度考核、奖励等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市纪委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专项考核。
  (三)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其他干部的考察任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奖励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驻在部门、单位继续将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外出(含出国出境)考察活动及奖励列入本部门、单位实施计划。
  (五)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任满3年),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六)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档案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警衔等级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由驻在部门、单位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八)统一管理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组组长的工资关系及补贴、福利等事项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管理,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划入市纪委、市监察局并列入市纪委、市监察局部门预算;党组织关系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管理;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其他干部的工资关系及补贴、福利等事项及党组织关系继续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事项仍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综合组主要办公地点设在各组所负责的部门、单位中位于首位的部门、单位。
  四、组织领导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出)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衔接,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四)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在实施统一管理过程中,各派驻(出)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正确对待领导体制、工作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事项的改变,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