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7〕37号  2007年3月14日

时间:2007-04-04 16:27:11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49号)和《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06〕95号)等文件。各地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积极组织推进规划编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全市已经编制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仅500个左右,尚有2000多个点没有规划,规划编制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规划管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保证全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快速有序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不及时对村庄进行科学规划和有效的管理,一方面将造成建房的随意性,带来大量的重复拆建,给农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给政府工作带来被动,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无规划将使农民建房申请无法审批,改善居住条件的正当要求受到抑制,引起农民的不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抓好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制定切实措施,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解决好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村庄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
  当前,全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进村庄规划全覆盖,着力提高规划质量和建设品位,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而努力奋斗。
总体目标是年内实现2566个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全覆盖。一是今年至少再完成150个农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规划。在完成全市104个康居示范村建设规划报批的同时,在规模较大、自然特色丰富和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三类村庄中选取150个左右,按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规划,使全市有详细规划的村庄达到250个以上。二是完成全部集中居住点平面布局规划。按照市规划局制定的《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完成所有农村集中居住点平面布局规划的编制。及时调整建设用地,推荐民房单体图纸供建房户选择。
  各县(区)要对照镇村布局规划,及时制定三类村庄的规划编制计划,及早委托编制,5月上旬完成论证报批,其他农村集中居住点的平面布局规划应在10月底全面完成报批。
  三、努力完善协作机制和规划体系
  (一)创新机制,强化指导。村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应向规划保留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集中,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的资金和项目应着重向104个康居示范村创建点倾斜,促进村庄合理布局,不断提高农村集中居住点的配套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在全面推进104个康居示范村建设试点的同时,切实做好市、县36个挂钩试点村的规划指导,以点带面促进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的整体推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土地调整和资金筹措问题,研究村庄建设过程中的家庭养殖、家庭工业发展方式及环境保护问题,加快建设启动,加强规划实施指导,强化村庄的整治特色和建设特色。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建立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
  (二)积极做好建设与土地两个规划的衔接工作。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与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是同一工作的两个方面,必须协调统一,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基本保证。市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选址定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2566个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用地定点工作。农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依托老村庄、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因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与城镇扩张等拆迁安置而必须新占农用地50亩以上的,须报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用地选址。新建民房宅基地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一般农村集中居住点户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0.4亩(含村内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用地)。对自然地形比较特殊和特色生态种植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户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增强村庄特色,促进区域村庄旅游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尽快扭转因规划滞后而影响农民建房的被动局面。凡村庄规划编制完成且经审查批准的村应抓紧启动村民建房,因规划编制滞后或规划编制后未及时启动建设而导致农民集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乡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用地调整,积极采取责任田指标挂钩、自留地转租等办法做好农民宅基地调整,加快启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对规划农村集中居住点以外的零星建设必须坚决制止,引导村民新建、翻建住房到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进行建设。
  市和县(区)规划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工作的对策措施,做好试点示范,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督促指导,促进全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质和量的全面提升。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计划,强化措施落实,协作做好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的指导、扶持和促进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组织领导体制,在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本地区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和建设;切实做好各项上级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统筹与监管,进一步加大县(区)财政扶持力度,2007年对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的财政补助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科学制定年度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全市总体目标的实现。
  加强工作督查。由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2007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两次督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