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居住小区的整体质量,使我市居住小区切实达到“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示范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居住小区的基本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面
高起点规划是全面提高小区建设水平和整体质量的前提。示范居住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应小康社会居住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保护和发扬城市特有的历史文脉和人文特色,保持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体现时代特点和创新意识。规划形态应便于居民的邻里交往,合理组织生活;交通组织应体现便捷、安全和安宁;环境质量应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体现均好性;空间组合应富有特色,整体风格坚持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点、城市建筑特色和景观环境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性化的需求。
(二)建筑设计方面
坚持高水平设计,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适应市场需求,准确定位,在保持宿迁市建筑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引进国内外优秀居住小区的设计理念和手法,力求功能更齐全、布局更合理、外形更丰富、色彩更和谐、舒适度更高、性价比更优越,努力实现适用性、环境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统一。
(三)配套设施方面
示范居住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小康社会居民的生活习俗,方便日常使用,适应生活水平提高的趋势。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为日后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创造方便有效的条件;空间组合和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预先设置,体现节能、节水、节地、环保,有效利用空间,便于综合管理和满足住户需求。
(四)工程质量方面
坚持规范化施工是创建示范居住小区的基本条件。示范居住小区红线内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开发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发单位应当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质量承诺和承发包合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能力和企业信誉优选监理单位,严格施工监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开发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规定前提下,应建立完备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五)科技节能方面
示范居住小区是加快居住产业化的有效载体。要以设计为龙头,以居住部品和新型建筑材料应用为基础,以推广“四新”成果为导向,大力推广智能、节能、环保型住宅。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方面
坚持高标准管理是创建居住示范小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社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参与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示范居住小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应按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接管。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切实加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住区环境和安全管理,积极理顺各方关系。建立完备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系统。
(七)品牌理念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企业品牌文化体系,创新开发理念,坚持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二、创建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市级示范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成立宿迁市市级示范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办牵头,规划、建设、城管、园林、供电、电信、邮政、水务、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意见,对示范居住小区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落实和检查,组织制定、修改有关创建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评审验收。
三、创建实施步骤
(一)申报。宿迁市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原则上均应组织示范居住小区的申报,市辖县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开发单位自愿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小区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申报的居住小区项目需已经取得用地许可、资金已落实。
(二)评审。由宿迁市市级示范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按标准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宿迁市示范居住小区实施计划。
(三)管理。示范小区实施过程中,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开发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各专业配套工程应通过各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四)验收。居住小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可提出示范居住小区的验收申请,由验收组按照《宿迁市居住小区建设情况评分表》(见附件)进行评定,综合评分在92分以上的,方可授予“宿迁市示范居住小区”称号。
对于通过验收后,物业管理、环境建设及维护不到位的居住小区,宿迁市市级示范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经协调小组批准,撤销其居住示范小区称号。
四、示范居住小区建设标准
根据宿迁市示范居住小区建设的要求,凡提出创建市级示范居住小区申请的项目,应对照《宿迁市居住小区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1.宿迁市居住小区建设标准
2.宿迁市居住小区建设情况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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