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下降15%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左右;万元GDP水耗由340立方米下降到25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5%提高到55%;城市污水处理率市区达到80%、县城达到55%以上;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比例控制在2.4%以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达标率在85%以上;发展喷滴灌农业10.75万亩;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8.3%和2.8%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达到100%、县城达到8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完善创新体系,健全创新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重点开发应用节约能源、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配套链接、能量梯级利用、废弃物“零”排放、有毒原材料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回收再利用技术;积极发展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强化工业节能,抓好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创建节能企业活动,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直接考核20户年耗能1.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各县(区)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节能。重点耗能企业要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和计量器具,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统计体系,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不予核准、备案。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准,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禁止销售能效等级低于2级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在工业企业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逐步向农业及第三产业发展,鼓励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愿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都要实施清洁生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增效不增耗不增污。
(四)认真组织试点。继续做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加快宿迁经济开发区及北区、耿车再生资源工业园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开展市级试点工作,推进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搞好农业、农村经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试点。到2010年,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市级试点企业达到40户,试点工业园区达到10个。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的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项目。加快化工企业整治,新上化工项目一律进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三、政策扶持
(一)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银行资金投入节能和循环经济,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等,优先安排争取国债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项目的支持。
(二)落实财税政策。从2007年起,每年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源能源节约、循环经济的技术推广、示范试点项目扶持、服务能力建设等。各县、区政府都要加大节能和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研究制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鼓励政策。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在地方排污费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使用、清洁生产示范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培训等。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进口的设备予以税费减免。
(三)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市物价局、经贸委、水务局、电力公司对水价、电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逐步实行资源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加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在高耗能行业中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市电力公司要帮助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电站、机组)发电上网,并积极落实上网电价的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统筹解决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负总责。
(二)严格考核。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从2007年起,市政府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重点耗能企业目标责任制,实施能耗指标公告制度。对在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监督。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确保经费支出,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督。对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未进行节能设计建设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开工建设和验收发证。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
(四)优质服务。市经贸委要牵头组织好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产品的认定工作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部门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绿色标志和有机标志食品;建设部门要制定措施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环保设备;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及农村节能和循环经济的规划指导,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科技部门要将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发展规划,支持鼓励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的开发研究;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培训教育;宣传部门要把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创业文化体系建设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高社会各界对节能和循环经济的认识,创造有利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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