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3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7〕13号  2007年2月24日

时间:2007-04-04 16:59:23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一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宿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已探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多达300余处,需抢救和保护的民间表演艺术、民风民俗和民间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00多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损毁文物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不足,保护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亟待解决;部分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有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到2010年,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达到“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的四有要求;建立比较全面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体现宿迁历史文脉的古建筑、街区和古村镇保护示范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建设得到加强,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三、扎实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结合全省第三次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再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根据文物的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完成文物系统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工作,启动二、三级文物建档工作,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制作。对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立比较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实施项王故里、极乐律院保护扩建工程和东大街、皂河古镇等历史街区、老街的保护,做好三庄汉墓群、崔庄汉墓群和下草湾遗址的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文物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严肃查处将文物资源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方案报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各级建设、规划、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抢救发掘的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发掘的,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览展示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市级博物馆全面完成局部修整、文物布展、完善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使市博物馆充分展示宿迁历史文脉,体现宿迁地域历史文化特点,成为我市文化精髓的聚集地和闪光点。各级博物馆必须加强安防措施,经常对库存文物进行安保检查,做好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防达标工作,完成二级以上风险单位的达标率要达到100%。要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优先扶持科技、自然、艺术、民俗类等具有行业特点和区域文化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全市文化系统博物馆、纪念馆要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免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也要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对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补贴。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规划制定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认真组织,三年内全市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在全面普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荐和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和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认真实施《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三年内建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妥善保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凡已被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充分发挥各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将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提供场所、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通过政府扶持、社会扶助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街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五、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在市文化局增挂市文物局的牌子,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工作。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县(区)也要加大投入,为重点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费保障。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文物行政管理,完善重点建设工程的文物部门参与制度、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专家论证制度、考古勘探和发掘的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要对保护、抢救文物做出突出成绩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应急和预警机制。对损坏文物以及盗挖古墓或在文物景点进行非法建筑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三)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规划、城建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合乎实际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做到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文物、旅游部门要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使文化遗产在旅游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破坏文物和走私贩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宣传、财政、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