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3期)


市政府关于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若干意见
宿政发〔2007〕19号  2007年3月16日

时间:2007-04-04 16:54:42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微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帮助更多的微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培植我市工业经济的新增长源,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现就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总体目标和培育对象
  1.充分认识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重要意义。微小企业既是中小企业的主体,又是规模企业队伍不断壮大的后备力量,是推进“工业强市”和“创业富民”战略的生力军,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对于加快企业规模扩张,提升全市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增创“十一五”期间工业经济发展新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2.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培育对象。“微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凡目前年销售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培育能够超过500万元的微小企业,均可作为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培育对象。
  3.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工作目标。2007年,在全市选择培育200户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行列,其中沭阳县45户,泗阳县40户,泗洪县35户,宿豫区40户,宿城区30户,市开发区10户。到2010年,全市培育微小企业进规模总数不低于500户。
  二、扎实推进,全面落实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各项培育措施
  4.建立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认真组织开展对微小企业的调查摸底,收集并整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市、县(区)两级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根据微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筛选并确定分年度的培育对象,开展跟踪服务,确保其在培育期内成长为规模企业。
  5.实施“创业宿迁”行动计划。配合全省开展的“创业江苏”主题活动,大力实施“创业宿迁”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者和微小企业的引导力度。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推进“创业富民”战略为先导,对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创业辅导和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建立市、县(区)两级创业辅导机构,充分发挥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教练队伍的作用,为列入培育计划的微小企业提供经营、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辅导。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依托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力争到2010年建立国家级创业基地2家,省级创业基地4家,市级创业基地12家。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基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6.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力量,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列入培育的微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其顺利发展。成立“宿迁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挥其在全市服务体系中的核心和引领作用。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强人才培训机构建设,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培训机构为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培育对象输送合格学员,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两年的,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一年内为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培育对象输送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10万元专项奖励。开展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获得省级认定的机构超过8家,获得市级认定的机构超过15家。凡为列入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省级示范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7.鼓励微小企业开展二次创业。引导和鼓励微小企业向各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聚,与龙头企业配套合作,通过进入大企业产业链提升规模和档次。积极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为微小企业集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列入培育的微小企业入园项目,优先提供标准厂房,并给予租金减半优惠。微小企业在园区的新、扩、改厂房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免收市权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同级财政出资,通过招标方式设立小企业记帐公司,无偿为微小企业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8.加快微小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引导微小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推进专利技术的引进和产业化工作,加快企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步伐,开展“贯标认证”活动,争创“三级名牌”和“三名商标”,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出口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名牌产品或宿迁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万元;对通过鉴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通过鉴定的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予以奖励。
  9.引导微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凡列入培育对象的微小企业,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微小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项目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于等额奖励返还。对列入培育计划并如期进规模的企业,其实际入库税收(按同口径计算)年增幅超过20%的部分,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销售收入在全市进规模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在县(区)进规模企业中排名前5位的,由县(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他进规模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改善微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评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方便。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担保、抵押、典当等机构,进一步拓宽微小企业融资渠道。将微小企业融资计划纳入各级银企项目洽谈活动,并有重点地推荐给各商业银行,提高微小企业贷款比例。采取政府注资、募集民资、引进外资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市本级、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实际损失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补偿;对低于2%标准收取担保费用、年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对低于2%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高于30万元;对从事担保业务发生的经营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发挥政策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从2007年起,每年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各县(区)政府每年从全民创业基金中安排30%,用于对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培育对象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支持所有列入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培育计划并经考核后列统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和择优扶持相结合的办法,申报并享受国家和省工业技改及新增长点补助、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
  三、加强领导,为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2.强化行政组织推动。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列入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联席会议制度议事日程,纳入全市工业规模企业考核体系,市经贸委牵头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区)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13.创优微小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用足、用活有利于微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各项政策规定。对截留政策、消极办事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查处。深入开展“治乱减负”活动,整治“四乱”行为,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禁止面向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等检查除外)。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区)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设立收费项目。
  14.加大目标考核及奖惩力度。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以县(区)为单位,层层分解落实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目标任务,按季督查,年终考核。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政府结合年终目标考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