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干群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扶持本地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现就《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宿发〔2007〕1号)确定设立的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的市区部分的集中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创业基金来源为市、区财政拨款,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各安排200万元,每年共安排1100万元集中到市财政,重点用于对市区(市本级、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本地居民)本土初创企业、微小企业的扶持和创业文化建设、创业活动实践、创业促进机构的支持补贴。
二、使用范围
1.对市区范围内年度新注册的初创微小企业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如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低于银行贷款数,按低者计算),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贷款贴息额不超过5万元。
2.对年销售收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微小企业年内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如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低于银行贷款数,按低者计算),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贷款贴息额不超过5万元。
3.对年内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上交省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给予全额补贴。
4.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小企业记帐公司,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3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提供代理记帐服务,对记帐公司的中标额给予全额补贴。
5.对全市创业标兵进行奖励,按创业基金总额的2%安排。
6.对市区创业文化宣传、培训和平台建设,按创业基金总额的5%安排。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贴息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得批准后,由企业将经批准的贷款审批表、添置固定资产或设备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送各乡镇财政所审核,未设财政所的地方直接送各区财政局和经贸局,审核后填写《宿迁市市区全民创业发展基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经贸局每年11月底前联合对符合贴息条件企业的贷款到位及使用情况、归还银行利息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符合条件且已按期还息的企业填写《宿迁市市区全民创业发展基金贷款贴息汇总表》,报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经贸委。
3.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经贸委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区宣传、财政、经贸部门联合对企业贷款贴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企业贷款,由市宣传、财政、经贸部门统计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贷款次年1月给予前一年贷款期限内的贴息;超过一年的贷款,在期满前继续给予贴息;超还期限的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5.一个企业只能给予一次的贴息;已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不重复补贴。
(二)对个体工商户上交省的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的补贴,按先免后补原则办理。由市区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登记时对上交省的部分给予减免,并于当年12月上旬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市区的个体工商户应上交省的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按户统计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共同审核报经批准后直接补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对小企业记帐公司的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招投标的规定直接补贴给市、区记帐公司。
(四)对全市创业标兵进行奖励、创业文化宣传、培训、平台建设补助。由市委宣传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进度由市财政直接支付。
四、其它
1.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取消补贴资格,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创业基金支持项目。
2.补贴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企业或部门。
3.本暂行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全民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