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一)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要与巩固和扩大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相适应。要组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党章》、《江泽民文选》、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和涉及农村工作的政策法规作为重要任务。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政策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二)积极探索教育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校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内容,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适应农村特点,编写简易读本或廉洁自律手册,制作教育课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轮训工作。大力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有条件的乡镇、村要建立廉政文化活动中心(室),经常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通过新闻媒体或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农村巡回演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运用当地和市内外被查处的反面典型,通过观看“警示录”、组织违纪违法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警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做到中央提出的“六要六不要”: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十二不准”: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等涉农资金和实物,以及农民应缴的各种款项;不准公车私用(驾)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改变用途;不准借出差、开会、招商引资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旅游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村、组不准招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正常经营活动,或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不准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或在入党、提干、参军等方面搞权钱交易;不准参与宗族、宗派、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或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在计划生育、宅基地划分、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等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包括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以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凡需要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动力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筹集。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全面推行乡镇领导干部勤廉公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制度,村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勤廉双述公开质询、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注重勤廉公示、勤廉双述公开质询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的结果运用。积极探索基层干部任用票决制度和领导班子研究重要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健全村级监督组织,整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对村“两委”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党)务公开和村干部廉洁奉公等情况的监督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其成员可以列席村“两委”会议,查阅村财务账目,参与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质询等。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乡镇、村资金的性质,理顺乡镇财务和村财务的管理关系。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对村级资金要设专户管理。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资产出租、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和救灾资金、土地补偿费等,要纳入村级财务核算,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组织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也可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六)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乡镇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公开问责评议、村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勤廉双述公开质询、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加强对基层干部任期考察,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干部勤廉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县(区)、乡镇要广泛开展创建“勤廉示范村”活动,评选“勤廉双优村干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设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要注意保护好、发挥好、调动好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把基层干部在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与严重违纪违法区别开来,帮助和支持基层干部大胆创新,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诬告、反映失实的问题,要澄清事实,切实保护基层干部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积极性。对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七)深化改革创新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基层干部公开推选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继续推行乡镇党政正职“公推公选”的做法,积极稳妥地搞好乡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试点扩面工作。全面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扩大村民委员会成员无候选人一次性直选的范围。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三、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八)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医院、计生、供水、供电、公安、工商、税务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办事收费、程序、时限和纪律,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重点问题,都要及时如实予以公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乡镇要统一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
(九)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扶贫救灾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及有关费用征缴情况、征用土地补偿和宅基地审批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勤廉双述、民主评议、目标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重点抓好财务公开,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对新农村村庄规划、住宅设计、公共设施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群众公开,让群众明白。对临时发生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重要建设项目等可专题公开或按群众要求“点题”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县(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形式、走过场、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十)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
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农工办、农业、财政、民政、水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程序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折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坚决防止和纠正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权钱交易的腐败工程和经不起考验的劣质工程。
(十二)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有关规定,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三)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认真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四)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好农民群众关注的政(村)务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就业安置、计划生育、医保社保、教育收费、医疗卫生,以及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廉洁自律“十二不准”规定、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
(十六)切实加强农村基层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畅通群众信访、诉求渠道,构建农村基层大信访工作格局。把解决信访问题与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章立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和包案制度,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纷争,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区)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建立县(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宣传、农办、监察、信访、财政、民政、农业、农机、水务等机关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明确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贯彻落实责任制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按照责任主体搞好责任分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除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外,每个乡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少于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纪检监察专职干部要相应增加。同时,要重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乡镇纪委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好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作用,按照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整体工作,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