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5期(总第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村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75号 2007年5月8日

时间:2007-06-05 09:28:15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地名标准化建设,决定在乡镇村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认识
  乡镇村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是城市设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在城乡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基础工程。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农村设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乡镇村道路设标工作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来抓。今年内,乡镇村均应设置标准的地名标志;已经设置地名标志的,要按照国家标准,更换成标准的地名标志。宿城新区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06〕107号),根据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结合这次农村设标工作,在2007年底前将标准地名标志补设到位。今后,凡新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均应纳入正常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二、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路(街)牌设置工作;公路沿线的乡镇政府还要负责本乡镇及其所辖村标志牌的设置工作;
  (二)县(区)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负责县(区)境内国、省、县道的路牌设置工作;
  (三)县(区)公安局:负责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门牌设置工作。
  三、明确地名标志设置标准
  (一)路(街)牌标准 
  1.路(街)牌设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1)版面标准:路(街)牌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2)汉语拼音标准:专名与通名分写;标牌上的汉语拼音一律大写,拼音词汇间的间隔应大于一个大写拼音字母;标牌上的汉语拼音不标声调。
  2.路(街)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1)路(街)牌式样:一般为丁字型,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使用灯箱型,版面正反两面标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与汉语拼音平行的两端标示道路方向。
  (2)路(街)牌规格:路(街)牌版面规格为长(170厘米—120厘米)×宽(50厘米—30厘米),路(街)牌地面杆高200厘米以上,路(街)牌地面杆深60厘米以上。
  (3)路(街)牌材质:一般使用不锈钢材料。
  (4)路(街)牌颜色:南北方向的路(街)牌绿底白字;东西方向的路(街)牌蓝底白字。
  (二)门牌标准
  (1)大门牌:一般适用于单位,蓝底白字,规格为60厘米×40厘米,上部五分之一区域用于标示单位所在街道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该门的编号,下部五分之一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门牌编号及邮政编码用阿拉伯数字;
  (2)小门牌:一般适用于住户,蓝底白字,规格为15厘米×9厘米,上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住户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三)乡镇、村标志牌标准
  蓝底白字,规格为80厘米×100厘米,上部五分之一区域的左侧标示上级政区名称,中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乡镇或村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一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乡镇或村名汉语拼音,乡镇、村标志牌杆高为200厘米以上。
  四、合理解决标准化地名标志设置经费问题
  (一)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路(街)牌、公路沿线的乡镇标志牌设置经费由各乡镇政府解决。
  (二)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门牌设置经费由产权单位或住户各自承担,各类门牌的价格由主办部门实行依法招标,按照同质取低价的标准执行。
  (三)公路沿线的村标志牌设置经费由所属乡镇协调解决。
  (四)国、省、县道的路牌设置经费由县(区)交通局解决。
  五、加强对乡镇村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公安、交通、工商、质监、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设标方案的制定、宣传发动、资金筹集、选点设置、地名标志管理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地名设标的组织、协调、牵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门牌设置工作,并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管理工作,对阻挠地名标志设置和故意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县道沿线路牌生产制作、选点安装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路(街)牌户外广告的审批登记工作,并免收户外广告登记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地名设标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地名设标经费的规范收取;各乡镇政府负责驻地集镇(含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路(街)牌及辖区内乡镇、村标志牌设置经费的筹措、标志牌的生产制作、选点安装等工作。全市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于200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