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5期(总第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71号 2007年4月30日

时间:2007-06-05 09:35:32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外经工作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外劳务合作作为外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尤其迅速,成为我市一项“富民工程”。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准入
  在我市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并接受工商、外经贸、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确认没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一)资格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具有熟悉外派劳务业务的人员,有外派劳务业务渠道,有履行合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4.持有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二)申领程序:
  1.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外经贸局领取《宿迁市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申报表》,填表后报送县(区)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县区外经贸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外经贸局审批。
  2.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发证后,通知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区)外经贸局指定账户缴存外派劳务中介经营备用金(5万元人民币)。
  3.申请企业凭备用金银行入账单在市外经贸局领取《宿迁市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经营资格证书》。
  4.申请企业凭《宿迁市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经营范围。
  我市从事外派劳务企业申请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劳动保障部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外经贸部门须加强对外派劳务项目的审查,以确认项目的安全性,保证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劳务人员办理劳务护照申请时,应要求出具经外经贸部门审查后的《外派劳务项目说明》及商务部核发给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方可办理劳务护照。
  (一)凡我市外经经营权企业的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含技术人员)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派出。
  (二)外省市经营公司招聘我市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申请办理护照前须将《外派劳务项目说明》报劳务人员所在县区外经贸部门审查,外经贸部门审查后签署具体意见。
  (三)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经营权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权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四)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程序:有经营权企业报市外经贸局审批;县(区)无经营权企业受有经营权企业委托招聘劳务项目报所在地外经贸局审批。外经贸部门收到送审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仍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三、对外劳务项目广告发布管理
  为杜绝经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工商、外经贸部门须加强对发布对外劳务项目广告的审查与管理。
  (一)经营公司发布广告须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申请,领取《宿迁市外派劳务(中介)招聘广告发布申请表》,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经营公司提出广告发布申请时,须提供与外方顾主签定的外派劳务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企业提出申请时还应出具经商务部批准有对外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的授权招聘委托书。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凭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切实加强外派劳务业务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经营权公司和外派劳务中介企业规范经营。
  (二)经营权公司应有组织地招聘、选拔、培训和派遣劳务人员,并承担派出后的管理责任,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代理外派劳务业务,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
  (三)经营权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受托企业或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向其出具《授权书》,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权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四)外派劳务中介单位不得直接对外签约,也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权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
  (五)外省市经营权公司在宿迁招收劳务人员,我市受委托的外派劳务中介单位须将经营权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具有自办签证权的企业自行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报县(区)外经贸局和宿迁市外经贸局备案。
  (六)对未经经营权公司授权并与之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而私自招收或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七)劳务人员出境前,经营权公司应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为劳务人员取得合法的工作准证,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外派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出境后,经营权公司须协助其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承担境外管理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八)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长期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