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1.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是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是打造人力资源强市,实施工业突破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全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要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末,全市新增高技能人才2万人,总量达到3.5万人,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力争用1—2年时间,从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中建立3—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8—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一批覆盖20个以上主要职业(工种)的培训点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市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硬件投入予以适当补助,对培养新技师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4.加强重点技工学校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和1所国家级技工学校,争取建成1所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的省级重点技师学院,使我市重点技工院校成为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承担职业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任务,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5.加快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集中财力,建设好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2007年开工建设,三年内建成省内一流、全国领先、覆盖全市、辐射淮海经济区,集公共实训、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基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6.充分发挥企业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应依法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分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7.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职业院校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职业资格认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试点院校的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该专业的理论考试。经认定的试点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的,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在全市选择6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的考核内容作30%的调整。考核合格的,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
对试点企业中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考核。
9.推动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组织对高技能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激励机制
10.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市和各县(区)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安排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建设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将此项资金同时转入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帐户。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11.统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2.5%比例缴纳,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区)统筹其中的0.5%部分,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培训,其中的6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统筹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统筹单位名单,地税部门负责代征,财政部门负责转入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帐户并进行管理。每年度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预算执行。
12.鼓励社会各界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它培训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3.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
14.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
15.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每两年评选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10名、技师20名、技术能手60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150元/月和100元/月,“市有突出贡献的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企业单位在职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采取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16.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有关规定,协议招聘、协商收费。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17.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发改、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地税、物价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队伍人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18.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在市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