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一免三补”为主要内容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市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少数地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违反规定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的问题时有发生,搭车收费、强行以资代劳、以捐资名义变相集资等乱收费现象仍未根本遏制,“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的现象仍未彻底杜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减负成果,根据国办发〔2006〕48号、苏办发〔2006〕29号《关于做好当前减负工作的意见》,现就2007年度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把关扎口,切实控减农民负担总量
今年,我市村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仍要坚持主要用于村内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平调和挪用。要严格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张榜公布”的规定筹集和使用。一是严控标准。以村为单位全年筹资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每个劳动力每年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高不得超过8个工日;实行以资代劳的,必须坚持村民自愿并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每个工日不超过8元。二是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上报批准和组织公示后方可执行。严禁乡镇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劳筹资款。村级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时,乡镇要提前介入,至少要指派一名乡级领导成员到会议现场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三是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决算制度。年初,乡镇要将村级民主议事通过的农民负担方案报经县(区)汇总审核认可,再报市减负办审批后执行。年底,要以村为单位对当年“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审议后向村民公布。
二、实施项目化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效益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资金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的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和实施的法定单位。凡在村辖区内,由民主议事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投入兴办的生产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实施之前,须向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实施;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区)减负办审批后方可实施。“一事一议”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民主议事原则。未经民主议事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二是择优使用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在坚持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基础上,投向农民直接受益事业。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作为优先立项项目。三是项目招、投标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凡在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立项并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加强对收费环节的监管,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铲除乱收费行为滋生的土壤。一是规范征收主体。涉农收费必须由具备征收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征收。村组干部可以上门宣传动员,不允许上门收费。二是规范征收办法。在收费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以粗暴方法对待农民群众。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到农户家中扒粮抬物,三是规范票据使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出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和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和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票据。四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对政府定价的,如农业用水用电、排灌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经营谁收费,谁服务谁收费,先服务后收费;要坚决纠正和制止增项加码和搭车收费,以及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五是规范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做到公示全面、及时、合法、准确。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
四、加大审计力度,防范资金使用上的漏洞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的使用,切实根治借为民办实事的名义行乱收费之实的现象,堵塞乱支乱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加大对涉农负担资金审计工作,使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公开化。要加大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对村级补助、村级财务收支、村级集体(含资源性资产)等项目资金的审计力度。各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市有关部门年底要对乡镇组织抽样审计,审计覆盖面不低于15%,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通报,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大专项治理和督查力度,切实治理突出的问题
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道路集资、村级报刊订阅超限额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学具、校服、卧具等。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将农民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与跟踪督查。纪检、监察、农经、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组织督查,重点检查减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三项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到村的资金落实情况、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征收行为的规范情况、专项治理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强行以资代劳现象,是否组织“小分队”向农民收费及扒粮抬物。市、县(区)都要组织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市委农工办等部门参与,以群众来信来访为线索,重点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乡镇,进行抽查与暗访。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要实行跟踪检查督查,不仅要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组织教育培训,增强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政策法规培训,是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水平,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基层干部培训力度,让其更快更好地掌握减负政策,确保减负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各地要按照中发〔2007〕1号文件和苏发〔2006〕29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乡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好乡镇党政领导和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通过培训和轮训,培养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各项农村政策的本领,增强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的本领,增强做好群众工作、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本领。各级各部门要把对乡村干部的减负政策培训轮训作为减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组织好、实施好,确保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事件。
七、建立督办机制,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信访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督办及信息处理体系。市、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督办及信息反馈处理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建立农民负担信访工作逐级受理和归口办理工作制度。凡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凡属于其他部门或基层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转办督办;对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积极组织力量按时限要求查处并按期报结。要把接待和处理农民来信来访的过程,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对农民来信来访做到有一件答复一件,有一起查处一起,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减负政策的全面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配合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辖区内不发生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矛盾,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促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