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宿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征收比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
三、审核认定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部省属驻宿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所属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同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工资表。
(三)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征缴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四)地税机关征缴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宿部省属、市属单位,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所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5%缴入省国库,95%缴入市国库(宿城区所属单位缴入市国库的保障金由市财政部门与宿城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各县(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95%缴入地方国库。
(六)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做好保障金收入的入库工作。增设“103014201市、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030142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按照本办法第(五)项规定,分别核算缴入市、县(区)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和缴入省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账工作。
(七)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八)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地税机关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
(十)财政、地税、残联、人民银行应推进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五、缓缴及减免
(一)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人行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征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应按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征缴保障金收入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信用社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及时地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保障金收入收纳过程中的延解占压、违规开设过渡账户等行为,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严禁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在保障金征缴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七)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市相关职能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