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审批程序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03号  2007年6月15日

时间:2007-07-20 15:56:52  作者: 来源: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审批关,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区400平方公里范围,即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所围合的区域。
  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相对固定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相对固定户外广告设置时间较长,对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应严格控制,从严把关,遵循“分别受理,集中审核,统一审批,统一发证”的原则办理。
  1. 分别受理: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范围内设置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由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它范围由申请单位(个人)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提供效果图、占用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 集中审核: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区范围相对固定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审核。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受理的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经所在管委会相关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移交市城管局集中审核。
  市城管局集中审核以《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实行会审制:
  在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共场所设置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建设局进行审核;
  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园林绿化场地设置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园林局进行审核;
  在公路两侧设置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交通局进行审核;
  公交站台广告,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建设局进行审核;
  在其他地点设置相对固定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负责审核,涉及到相关部门的,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3. 统一审批:经集中审核通过的,由市城管局统一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 统一发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市城管局统一核发。小型户外广告经审批后立即核发许可证;大型户外广告、高空户外广告(三楼以上,含三楼)、人流密集区户外广告,经审批后,考虑安全因素,申请单位(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图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临时性户外广告指施工工地内项目自我广告、宣传点、拱门、气球、条幅、横幅、布幔等,统一由市城管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三)其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公交车广告、车体宣传等,因具有跨区流动性,统一由市城管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三、门头招牌设置审批程序
  市区所有门头招牌一律由市城管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审批要严格依据《宿迁市门头招牌设置规范(修订)》执行。
  四、审批时限规定
  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审批管理应做到高效、快捷,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审批时限是:
  (一)相对固定户外广告
  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审核→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
  1. 拱门、气球、条幅、横幅,当场受理,当场审批。
  2. 宣传点、布幔,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施工工地项目自我广告、车体宣传、车体广告,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门头招牌
  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管理要求
  (一)市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市区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办理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应主动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