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单位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市直部门单位具有产权的经营性门面房、设备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住房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市直部门单位利用现有固定资产开办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商店等经营实体取得的收入,或采取出租方式收取的租金。
市直部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市直部门单位代行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公房的出租、出售、出让、拆迁等取得的收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
二、收入管理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台帐制度。各部门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后两个月内,要对本部门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摸清所有国有资产家底及有偿使用情况,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台帐。对国有资源,各部门单位要摸清资源家底,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计划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关于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年度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基数变动情况、招拍挂情况、政策性增减收情况以及前两年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编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计划,并将计划及计划编制的依据、测算口径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不得少报、漏报、瞒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年度计划的任务,挖掘收入潜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计划。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报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对各类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出借、拍卖、拆迁、对外投资、经营等行为,必须经过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属对外经营性质的,按照“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采取 “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属出让性质的,原则上采取 “招、拍、挂”方式;属因拆迁等减少国有资产的行为,要按照拆迁等有关规定操作。上述各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要依法签定合同,作为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正在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合同到期后也要按上述规定方式操作。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经批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开办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商店等经营实体,不适宜采取“管理与经营相分离”运作方式取得的收入,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要把扣除税金后的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 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先由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环境、效益等因素提出方案,经市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开发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标方式或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方式。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都应依法签定合同,作为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总体上按照“取之于资产(源)、用之于资产(源)”的原则安排使用。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主要用于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利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取得的收入,由财政部门将实际形成的财力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按照综合财政预算要求,把收入中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利用部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由财政部门将其纳入部门预算。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资源,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资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各司其职,加大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等行为的监督;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及其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将国有资产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规范化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轨道。
第十九条 对国有资产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根据违规情节,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