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本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城市低保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比例,农村低保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7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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