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府在公用事业单位实行特派员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政府在公用事业单位实行特派员制度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对民营公用事业单位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市区民营公用事业单位中实行特派员制度。
一、特派员制度适用范围
市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公交、出租车、燃气等行业对群众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的一定规模的民营公用事业单位。
二、特派员任用条件
(一)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派驻企业的经营和业务流程;
(三)了解公用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
(四)能够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三、特派员的委派
公用事业单位特派员主要从主管部门选派。需要派驻特派员的企业及拟派驻的特派员名单,由各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统一委派。特派员代表市政府行使监管职责。
四、特派员日常管理
特派员派驻企业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对特派员及其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并负有领导责任。
五、特派员工作制度
(一)现场监管制度:特派员对派驻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管,每周应不少于3次到派驻企业现场开展监管工作,特殊时期如有必要应常驻企业。遇有突发事件,应协助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妥善处置;
(二)信息报告制度:特派员每次现场监管情况均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监管中发现有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履职报告制度:特派员每半年应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对个人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和派驻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情况作总结报告;
(四)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对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工作中能及时准确反馈监管企业信息且有效避免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特派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工作制度致使公共安全事故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有效预防的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轮岗回避制度:特派员每一年调换或轮岗一次。所派人员与派驻企业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予回避。
六、特派员工作权限
(一)有权列席派驻企业董事会;
(二)有权查阅派驻企业的各类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生产运营资料;
(三)有权在第一时间知晓派驻企业有关公共安全的重要决策;
(四)有权监督有关协议规定的经营指标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对主管部门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验收;
(六)有权随时进入企业进行公共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特派员工作纪律
(一)不准有接受派驻企业礼金、补贴、吃请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依法行政的行为;
(二)不准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公共安全情况;
(三)不准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行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运营管理;
(四)不准私自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和领导、员工个人需要保密的信息。
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特派员,由市政府及派出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县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