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07〕116号  2007年7月9日

时间:2007-08-03 16:07:35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社会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采取惠民政策措施,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惠民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机构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开展,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扩大服务对象。
  (三)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筹集惠民医疗资金。
  三、惠民对象的认定
  惠民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全市困难群众。惠民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确定,经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后,领取《惠民医疗卡》。
  四、惠民医疗机构的确定
  各县(区)政府在所属区域内选择适当数量、具有一定综合实力、群众信任度高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惠民病区(按实际开放床位的5%设立惠民病床)和惠民门诊;在乡镇(街道)择优选择一所一级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部作为惠民医院,并在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择优选择一个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惠民卫生室或惠民卫生服务站。惠民医疗机构的选择可根据医疗机构承诺承担实际减免费用的比例、服务水平等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增挂惠民医疗机构牌子,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惠民标准
  惠民医疗服务主要是对惠民对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减免和优惠。
  (一)惠民对象在二级医院惠民病区和惠民门诊以及在乡镇(街道)惠民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实行“五免、五减半、两优惠”。
  五免: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
  五减半:减半征收床位费(特需病房除外)、检验费(包括门急诊和住院)、住院一般检查治疗费、手术治疗费(包括门急诊和住院)、X线检查费(包括门急诊和住院)。
  两优惠:大型医用设备(包括CT、MRI、B超)检查费优惠20%;门急诊和住院药费(医保用药甲、乙类目录以内的品种)优惠10%。
  (二)惠民对象在惠民卫生室或惠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费优惠10%。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惠民优惠: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资金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采取财政承担、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筹集惠民医疗服务资金。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惠民医疗服务减免费用由各县财政承担;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惠民医疗服务减免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贴。惠民医疗服务优惠部分的费用由惠民医疗机构承担。
  (二)资金结算。
  惠民对象凭《惠民医疗卡》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其医药费用的减免和优惠部分由医疗机构采取直接支付的办法减免优惠,并由医疗机构单独记帐核算。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对象减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季度将有关材料报患者所在县(区)卫生局审核(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减免费用,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后报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批,结算上一季度发生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
  1.做好预算工作。医疗服务惠民资金的预算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测算,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县(区)为单位设立专户。
  2.加强资料管理。各惠民医疗机构为惠民对象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采取一人一证、证照合一、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其就诊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统计,形成结算资料保存归档。
  3.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区)政府及财政、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确保惠民资金全部用于惠民对象,防止非惠民对象挤占惠民资金的违规行为。要细化惠民资金结算程序,加强结算管理和监督,保证惠民对象减免和优惠费用及时兑付,保证惠民医疗机构的减免费用及时结算。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2007年全市一半以上的二级医院、各县(区)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进行惠民医疗服务试点,2008年在全市全面实施。要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惠民对象,对惠民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发放并审验《惠民医疗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民政部门确定城镇惠民对象;财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服务资金的预算、筹措及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惠民医疗机构要本着“看好病、不浪费”原则,制定实施细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医疗援助程序,规范运作,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为惠民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服务措施。应减免和优惠的医疗收费标准要张贴上墙,做到公开透明。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惠民医疗服务。
  1.单病种限价管理。2007年起,全市一级以上医院要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实行限价的单病种不少于10个,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少于5个。要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质量优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时序进度及工作措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开展卫生支农活动。要全面开展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在晋升中级及副高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医院服务一年的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采取健康咨询、义诊、送医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支农活动。
  3.推进二级以上医院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认真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工作,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
  4.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
  5.促进惠民医疗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惠民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积极完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保障农村五保户、低收入人群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的惠民医疗服务体系,为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无力自救的城乡居民构筑医疗保障防线,减少疾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