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及6月27日召开的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作坊、小砂矿和工程建设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检查内容和事项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作坊、小砂矿和工程建设企业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确保对小砖窑、小作坊和小砂矿一户不漏地进行检查(以上检查必须在8月底完成)。同时,要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服装加工、玩具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进行排查(时间可延至9月20日),根据上述检查内容,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一并开展整治。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
根据这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此次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县区要迅速以政府名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宣传,调配协调各职能部门专职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专项行动方案和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于7月9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传真、电话4359937、4359049,联系人:郑运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7月15日)。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小砖窑、小作坊、小砂矿和工程建设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7月16日至8月20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小砖窑、小作坊、采砂和工程建设企业等场所,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工程建设企业的检查,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检查中,全市统一使用《宿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调查检查记录》,做到准确认真填写。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现场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依法进入立案查处程序。检查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随时赴各县区进行督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分析问题,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2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作坊、小砂矿和工程建设企业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作坊和小砂矿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和克扣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劳动者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骗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作坊和小砂矿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作坊和小砂矿等。
国土资源部门以小砖窑和小砂矿为重点,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砂矿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砂矿,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砂矿,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建立制度。此次行动涉及部门多,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矛盾及重要事项。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和动态,按照要求,各县区要在每月9、19、29日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本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里将适时进行通报。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上报。对不能按时报告的,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联合执法。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此专项行动要求,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面检查和整治。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在整改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不仅要明确自身责任,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防止敷衍推诿现象的发生。凡因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稳妥处理。要坚决有力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救助。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机构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强化宣传。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六)建立机制。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整顿规范砂矿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