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09号  2007年6月20日

时间:2007-08-03 16:11:37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现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为加强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宿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2108平方公里)。
第二章  容积率的制定
  第三条  容积率指标制定工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确定。经营性用地在挂牌出让前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挂牌上市。
  第四条  容积率指标制定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中有关容积率上限要求。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在挂牌出让前,必须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要点要以控规为依据明确容积率相关指标。
第三章  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在方案审查中,应严格对容积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核对施工图与批准的建筑方案容积率是否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核查实物与施工图容积率是否一致,否则不予通过验收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容积率的变更
  第九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
  第十条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履行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
  3.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或组织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宿迁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