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7期)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宿政发〔2007〕76号  2007年6月18日

时间:2007-08-03 16:25:45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我市接收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及需要易地安置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对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退役士官,可以易地安置。因区划调整,户口性质发生改变而承包地未改变的农村退役士兵,仍按原户口性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区划调整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划调整后的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士官配偶)户口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原户籍属宿城区的仍由宿城区安置,原户籍属宿豫区的仍由宿豫区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双方以及转业士官配偶在市直单位或市直企业(苏玻)工作的,由各县(区)安置部门统一上报市安置办,由市安置办调查核实后纳入市直安置范围。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接收的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人数多,安置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精神,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完成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保每个退役士兵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全面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实施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支持军队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驻宿单位和省驻宿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并妥善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门用于安置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切实保障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和考试成绩等方面因素,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综合积分。退役士兵按个人总成绩的高低,在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内依序选岗,结果予以公示。具体安置程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严肃安置纪律,教育退役士兵服从政府分配。退役士兵在当年度计划就业岗位已依序选岗结束后,因积分低没有机会选择岗位和放弃所选岗位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县(区)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0000元,士官按义务兵补助标准为基数,军龄每增加一年即相应增发一定数额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退役士兵,适当增发补助金;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仍按市直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标准执行。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中央和省下拨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教育培训资源,对退役士兵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学历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各地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为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
  四、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
  农村退役士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积极鼓励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扶持帮助。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接收安置工作责任制,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政绩考核评价、双拥模范县(区)评选等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工作落实。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