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关口,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抓信访工作,就是抓稳定工作;抓信访工作,就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抓信访工作,就是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观念,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越是加快改革、加快发展,越要重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抓住突出矛盾,在攻坚克难上狠下功夫,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任务是: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信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三)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对处理分管方面的信访问题负具体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包案处理本地区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信访问题。
(四)强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处理信访问题。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党委政法委牵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依法严肃查处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和民营企业主负责处理本单位、本企业的信访问题。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部门或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
(五)强化信访工作部门的责任。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承担统一管理协调的责任,负责交办、会办、协调信访事项以及督查、通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负责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改进工作的建议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构建信访工作大格局,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强化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责任。发生大规模来市集访及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到省进京集访,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到现场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县(区)、部门的进京集访,责任单位的上一级领导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对群众集访反映的涉及全局或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处理。对50人以上的联名信以及扬言自杀、杀人、爆炸、滋事、进京集访等异常信,地区或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阅处,重要问题要报主要领导阅处。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地区或部门上一级领导负责牵头会办、协调解决。
三、健全和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
(七)加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市、县(区)都要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作为信访部门代表党委、政府接待来访群众的指定场所。涉访较多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常驻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参与日常接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涉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公安部门要在接访中心设立民警值班室,配备1-2名干警值班,负责非正常访的现场处置工作;遇大规模集体上访,要随时增派警力,依法维护党委、政府门前的办公秩序和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接访秩序。
(八)加大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力度。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初信要力求一次办理到位;诉求合理的联名信,要件件交办督办;反映重要问题或地区性突出问题的来信,由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亲自阅批。
(九)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网上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下访”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愿望,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或政策出台前,要听取信访部门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扩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度。
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信访工作
(十)提高基层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的能力。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信访工作必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力求把矛盾纠纷预防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通过抓行业包部门、抓社区包居民、抓乡镇包村组,构筑城乡一体的信访工作体系。继续深入开展信访工作“四无”乡镇(街道)创建,提高基层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乡镇(街道)要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改变落后面貌。每个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都要有信访工作组织,有分管领导,有专职信访干部,有面积达标的接待场所,有经费保障。
(十一)切实加强县(区)信访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县级是关键。各县(区)要按照要求,深入扎实开展信访工作“四无”县(区)创建活动。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较多或发生进京集访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县(区)委常委会和县(区)长办公会要专门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县(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处理信访疑难案件和信访突出问题。市信访局每年要对县(区)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大力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
(十二)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反映诉求。凡是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提出诉求和解决问题。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反映问题,有问题要在本地访、本级访,力求在市内访,减少进京到省上访。对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聚众闹事,暴力袭击信访工作人员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到场依法处置,有关部门或单位派员进行劝阻、疏导和教育。对上访的精神病患者,由户籍地政府、所在单位、监护人实施有效监护。对缠访闹访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部门配合责任单位负责带离、防护治疗和稳控。
(十三)依法解决无理信访问题。在已经给予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的基础上,对无理信访事项,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进行终结;对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缠访闹访的信访老户,采取县乡初审、县级会办、公开听证、市级认定、省级终结和社会公示“六步工作法”进行处理。
(十四)依法处理少数信访人的违法行为。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实施违法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报送劳动教养。对实施违法上访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按照中央联席办的要求,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对以信访为名蓄意制造事端或进京滋事、“告洋状”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依法处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的图谋,依法严厉打击其利用信访活动进行渗透破坏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十五)超前排查和化解信访矛盾。要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级机关、部门负责本机关、本系统内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及时发现和化解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市联席办,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十六)强化信访督查工作。要根据新时期信访工作需要,在信访部门设立督查机构和复查复核机构,并落实必需的人员编制。要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大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情况的督查力度。
(十七)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区)或部门,由信访部门发出专题通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七、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十八)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要在政治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增强信访部门的生机和活力。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访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对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工作;对在信访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委、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要建立干部到信访部门经受锻炼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针对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选派年轻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经受锻炼,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
八、为信访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十)增强信访部门的履职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支持和保证信访部门充分履行“三项建议权”,即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改进工作的建议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推动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一)强化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信访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信访工作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在考察任用干部时要注意听取信访部门的反映。
(二十二)加大对信访部门的投入。建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建立信访信息系统、改善信访部门办公条件所需的资金,各地要给予保障。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和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