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村庄绿化达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村庄绿化达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宿迁建设步伐,推进我市村庄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村庄绿化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林绿化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准绳,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全面实施生态宿迁现代林业工程,以绿化促美化,绿化促致富,绿化促文明,推进广大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发展道路。
第三条 全市村庄绿化由点向面扩展,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至2010年,全部村庄实现绿化达标,60%的村庄成为示范村。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示范村或明确保留的自然村庄,村集体土地范围,以村民委员会为统计单位,以乡镇为考核单位。所属村(庄)全部绿化达标,并建成1个(含)以上示范村的乡镇为村庄绿化先进乡镇。
第二章 绿化达标村条件
第五条 集中连片宜林地块造林绿化率大于95%。
第六条 废弃矿山窑场等荒地绿化覆盖率90%以上。
第七条 小块零星地块造林绿化率大于90%。
第八条 宜林塌陷地造林绿化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林网控制率达98%以上;其中:一、二级林网控制率80%以上,其余均为三级林网(新农村一级林网指农田林网控制面积在100亩之内,二级林网指农田林网控制面积在101-200亩之间,三级林网指农田林网控制面积在201-300亩之间)。计算公式:农田林网控制率(%)=(符合等级要求的林网所控制的农田面积÷农田总面积)×100%。
第十条 新建村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或保留改造村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县区、乡村道路绿化率90%,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宽幅林带达到规划要求,新建道路每侧植树不得少于一行乔木。
第十二条 河堤绿化率95%,且保存完好;河滩应绿化的全部绿化。
第十三条 积极引导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和庭院绿化,实现见缝插绿。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村间空地、废弃地,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或人均小四旁树木5株以上)。
第三章 绿化示范村条件
第十五条 在成为绿化达标村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结合村庄实际,已建成宽度不小于10米的完整环村林带;
2.科学规划建设农民公园或小游园,且连片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建设高效林果业或花木业生产基地,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
第十六条 符合市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第四章 树种推荐原则
第十七条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考虑地域的气候变化、立地条件、植被组成以及实际造林过程中种苗供应的可选择性及林相特点,选择树种及配置;根据地貌(平原、岗地、丘陵)、用地类型及建设目的(景观、防污、隔音等)的不同,做到因地选树,因树选地,适地适树,因地制宜栽植林木。
第十八条 树种多样,乡土为主。环境多样性,必然要求树种的多样性,以适应各种不同的立地条件。以本地区典型自然植被群落为基本模式,与原有的生态环境相协调,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适当考虑已引种驯化成功的外地优良树种,不要选用未经审定的品种,力求产生良好的生态效果和景观效能。
第十九条 生态优先,兼顾经济。树种选择不仅要满足景观的需要,还必须满足生态的要求。树种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兼顾经济效益,解决好林木所有者的经营积极性,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
第五章 主要推荐树种
第二十条 常绿乔木:雪松、火炬松、马尾松、湿地松、柳杉、日本柳杉、侧柏、刺柏、圆柏、龙柏、桧柏、罗汉松、广玉兰、石楠、女贞、淡竹、刚竹、金镶玉竹、冬青、大叶冬青、枸骨。
第二十一条 常绿灌木:火棘、小叶女贞、海桐、黄杨、南天竹。
第二十二条 落叶乔木:山楂、落羽杉、白玉兰、银杏、苹果、海棠花、垂丝海棠、西府海棠、木瓜、李、红叶李、梅、桃、杏、合欢、紫荆、槐树、刺槐、皂荚、黄檀、枫香、红叶枫香、悬铃木、杨树(黑杨派南方型)、柳树、三角枫、板栗、麻栎、榛、枫杨、胡桃、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榆树、朴树、糙叶树、榉树、刺榆、榔榆、白榆、红楠、檫树、青檀、桑树、构树、无花果、杜仲、糠椴、梧桐、泡桐(苏桐3号)、柿树、野柿、君迁子、乌桕、油桐、大叶黄杨、枣、柿树、臭椿、香椿、楝树、栾树、黄连木、盐肤木、五角枫、元宝槭、白蜡树、桂花、香果树、梓树、楸树、蜡梅、木槿、木芙蓉、紫薇、石榴、八角枫、七叶树、三桠乌药、流铁树、羽叶泡花树、四照花。
第二十三条 落叶灌木:野玫瑰、蔷薇、月季、紫穗槐、金银木、卫矛、金钟花、山茱萸、羊踯躅、白鹃梅、水榆花楸。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抓好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化并出台本地区村庄绿化考核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先行。要结合镇村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乡镇为单位抓紧编制村庄绿化规划。规划要尊重群众意愿,体现乡村特点,符合各地实际,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要根据“适地适树、乔木为主、按需配置、兼顾效益”的要求,指导村庄按照规划进村庄绿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村庄绿化技术指导服务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一线,及时解决不同村庄中绿化的技术难题,提高苗木成活率,确保村庄绿化上水平、上档次。
第二十六条 因地制宜。在制订村庄建设规划时,要逐步将处于生态脆弱区、污染严重区、低洼高岗区、四旁三荒闲置区等地的其他用地调整为生态建设用地,用于造林绿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增加投入。根据造林难度加大、成本增高的实际,通过产权改革、产业带动等方式,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多方投入于村庄绿化。同时,各县、区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村庄绿化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跟踪检查。绿化示范村和村庄绿化先进乡镇,每年申报一次。凡完成村庄绿化达标建设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各县(区)组织自查并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绿化示范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授牌;村庄绿化先进乡镇,由市政府授牌并通报表彰。授牌之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不符合先进条件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