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总第8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30号 2007年7月27日

时间:2007-09-03 16:17:25  作者: 来源: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10号)、《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0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我市接收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及需要易地安置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对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退役士官,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士官配偶)户口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原户籍属宿城区的仍由宿城区安置,原户籍属宿豫区的仍由宿豫区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双方以及转业士官配偶在市直单位或市直企业(苏玻)工作的,由各区安置部门统一上报市安置办,经市安置办调查核实后纳入市直安置范围。
  二、积极推进安置改革。市直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安置为主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货币安置即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退役义务兵2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士官每增加一年即相应增加2000元;9年士官3.5万元,9年以上士官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即相应增加3000元。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6000元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4000元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2000元的补助金。双向选择即允许退役士兵在市直单位下属企业和部省属单位中进行双向选择。退役士兵在10月底前仍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无条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凡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实行双向选择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改革,不仅体现和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接收单位劳动用工的自主权,也是有关单位履行国防义务的方式。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巩固国防、促进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参与退役士兵的双向选择,尊重下属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支持下属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同时市直各单位在招聘和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取城镇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中,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因上级主管部门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与接受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部省属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