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总第8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工程渣土清运车辆实施GPS定位管理的通告
宿政办发〔2007〕128号 2007年7月27日

时间:2007-09-03 16:21:36  作者: 来源:
 
  为加强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上安装和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宿迁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GPS系统(简称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载终端设备。
  二、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架设GPS全球定位系统,并通过系统实施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选择使用与GPS全球定位系统相匹配的GPS设备,在宿迁市城市管理局监督下进行安装。
  四、GPS全球定位系统营运商必须按照GPS全球定位系统标准,为车主提供安装、维修、产品软件升级等服务。
  五、GPS全球定位系统终端设备配置及资费标准由营运商报宿迁市物价局审核备案。
  六、安装和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车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该系统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破坏运输车辆上的GPS全球定位系统的终端设备。
  七、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未安装本通告规定的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后未按规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运输渣土的,由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