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总第8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村改居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23号 2007年7月19日

时间:2007-09-03 16:36:56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全市“村改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现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大力推进“村改居”工程,加快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转变步伐,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化水平,为实现宿迁更大突破奠定基础。
  二、实施原则
  (一)在城关镇层面上,将各县(区)城关镇尚未设置为居委会的村委会全部改为居委会。
  (二)在建制镇层面上,将镇政府所在地尚未设置为居委会的村委会全部改为居委会。
  (三)在建制乡层面上,将乡政府所在地村委会全部改为居委会。
  (四)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托管的村委会全部改为居委会。
  三、实施步骤
  全市“村改居”工作从2007年7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前全部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
  各地及时召开“村改居”工作会议,对实施“村改居”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20日至8月15日)
  各县区认真研究制定“村改居”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精心组织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0日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村改居”工作结束后先组织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再组织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村改居”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村改居”工作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在本次“村改居”工作中要将辖区内所有托管村委会全部改为居委会,两区管委会负责对方案实施的组织、指导和把关,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统一报请托管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五不变”原则,即:“村改居”后,原辖区不变;土地、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涉农政策不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实施“村改居”后任期未满的原村“两委”领导班子应继续履行对本辖区的管理职能,待本届任期结束后,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选举。对一些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可待本次“村改居”工作结束后再行安排正常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区)民政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村改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村改居”工程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