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9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46号 2007年9月10日

时间:2007-09-30 11:13:15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第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手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
  凡已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迅速完善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现场检查督促力度,保证施工进度,落实帮扶帮办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二、落实资金,实现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各县(区)要按照第3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等,全部进入廉租住房专户,保证9月30日前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全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做到三个“必须”:上报材料必须准确,向社会群众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公示时间必须保证。
  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实施微机化管理,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整理建档、归档,形成详细台帐。健全管理制度,力争在年底前全面实现微机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从10月下旬开始,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底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对没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检查重点是廉租房保障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等。各县(区)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真正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