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0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61号 2007年9月29日

时间:2007-11-02 16:22:17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及《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文化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开展,对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目标、范围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除对已公布的文物进行复查登记以外,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市的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大运河沿线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通过此次普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及保护现状,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的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9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9月开始。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要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建立辖区内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县级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