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全市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建设和谐宿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制定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二、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
由市卫生局和保险协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确定综合实力强、信任度高、服务质量优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承保公司与市卫生局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由承保公司报上级公司批准,并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以及医疗意外、差错和事故等级责任的不同,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保费的缴纳和列支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六、医疗纠纷调解处理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医疗责任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等工作。调解组织聘请有关的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公安、司法和保险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组织的运行费用可作为保险费率的组成部分,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医疗纠纷发生后,调解组织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要求,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如经调解组织调处未能达成协议,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出险理赔
经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根据调解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给予理赔。经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机关判决的医疗纠纷,由保险人根据鉴定结果或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八、部门职责
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承保公司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积极配合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遵循“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建立医疗责任保险长效服务机制,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各地要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平安医院评价标准内容之一,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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