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9月—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水产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食品专项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印刷企业整治、化肥、农药等为主的农资专项整治、学校新生床上用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低压电器、人造板等建材产品专项整治、汽车配件为主的汽配专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为主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的整治、洋河、双沟地区的白酒专项整治等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宿迁地区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宿迁地区生产领域的经济秩序。加快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确保宿迁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宿迁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各县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和状况,支持并和当地质监部门一起与每一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过限区域销售、限时间存在、限预包装、向社会公示等措施,让部分生产加工传统食品的小作坊有条件地存在;各地区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全部备案,建立健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的追溯机制;要通过办培训班、报刊等形式宣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落实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同级工商、卫生部门移送,并报同级政府。
加大对“桶装饮用水”、“人造板”等重点产品的整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一地一品的整治。通过上述整治,彻底解决各县以上城市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使宿迁地区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特别是洋河、双沟地区的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的产品质量有明显地提高,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证。(市质监局牵头,市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含现做现卖),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销售无证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县以上城市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旅游点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色素、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以上城市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县以上城市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学校、工厂、机关单位食堂要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继续深入开展整顿规范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保健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针对性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完成向注射剂和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完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品安全责任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没有检验合格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底,县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5%;县以上城市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化学危险品、电热毯、防爆电气、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14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扩大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要全面普查全市范围的低压电器、人造板等14类产品生产企业,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质量档案。结合宿迁实际,把人造板作为重点产业,加强系统建库,为进一步提升区域人造板产业水平打下基础。到今年底,14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通过对家电类、人造板等14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的整治和普查建档,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其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实施阶段和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份,制定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检查;2007年10月至11月,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大案要案;2007年12月上、中旬,抓好问题整改,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2月下旬以后,要完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制定方案,全面检查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各县区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产品和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
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含现做现卖)、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二)专项治理,查处案件阶段。
1.质监、工商、农业、卫生、经贸、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侦破查处工作。要根据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侦破查处大案要案,端掉非法生产经营源头窝点,摧毁伪劣产品的生产基地、分销网络和批发市场,打击制造、运输、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团伙及其骨干分子。
2.食品药品监管、盐务、烟草等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查处本行业的大案要案,整治重点单位和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协助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长途汽车货运站等复杂场所以及公路、水运、邮运等交通线和交通工具的检查工作,有效控制、堵截贩运伪劣产品渠道,严防伪劣产品扩散和蔓延。
(三)抓好整改,检查验收阶段。
着力抓好专项整治的整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各项问题要一抓到底,确保整改到位,确保消除隐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阶段。
各县区政府要深刻把握当前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要以本次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两个”监管链条。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划分监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台账记录,要规范存放,要有专人管理,要在监管部门检查中随时提供查阅。二是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要及时建立和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要按照“两个”链条,施行“闭环式”管理,要抓住生产源头、中转批发、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等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突击检查、行业自律、企业诚信、舆论监督等手段,落实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分管领导,要有专人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形成纵向网络,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动态状况;各监管部门要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职监管和执法队伍,形成横向网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协调这次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质监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各级政府要为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政府、部门和企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在专项整治中涉及违纪、违规的公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事故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人不能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和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次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同配合,严查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严重制假售假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四)坚持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工作措施既能迅速见效,又能发挥长远的作用,收到长远的效果。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推动企业抓好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货物进店等环节的质量把关和台账管理。要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实行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综合治理产品质量失信行为,建立产品质量失信惩戒机制。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强化对公众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普及、宣传和教育。
(五)强化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牵头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贯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六)加强检查督导。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深入县区、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导,并将对检查情况通报;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特大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每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