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1吨标准煤下降到0.648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26%;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76万吨减少到2.68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4.58万吨减少到4.20万吨,分别下降2.8%、8.3%。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壮大木材加工、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机械电子、化学工业、玻璃建材等六大支柱产业;重点培育能源、医药、船舶制造、包装印刷及造纸、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五大新兴产业;建成棉纺、袜业、人造板、水产品、粮油加工、包装材料、蓄电池、劳保用品、织带、服装等十大生产制造基地。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7%。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实现250.9亿元。大力发展金融和现代物流等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研究对其他行业的限制、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生物质、风电和垃圾等新能源发电为重点,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完成生物质能发电装机12万千瓦、风力发电装机5万千瓦、垃圾发电装机2.4万千瓦。加强原料培育和产品开发,稳步发展替代能源。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2007年起,围绕余热余压发电、化学原料生产工艺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等,推进实施50项节能改造项目,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加快改造农村中低压网络,在提高供电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减少电网损耗。
(八)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扎实推进淮河和南水北调东线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5.05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1.7万吨、氨氮削减能力0.2万吨。2007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7.5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0.54万吨。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0.3万吨。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止和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关闭。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疏浚整治。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
(九)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100兆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50%以上热电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新上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
(十)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两高两低”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及开发进度等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工业项目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5%,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对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抓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县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少水和无水生产工艺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轻工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废水、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COD排放。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
(十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进一步加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城市等载体建设。到2010年全市大型灌区全部建成节水型灌区,50%的大型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90%以上高校建成节水型高校,通过提高居民节水意识,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实施中水和生活杂水回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成节水型社区6个。泗洪县达到国家节水型社会标准。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电力、建材、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城区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垃圾填埋气体发电,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造一批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2009年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五)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化工、冶金、印染、酿造、电镀等行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节能30万吨标准煤,削减COD1000吨。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进一步优化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生态农业、高效节水农业、有机农业和沼气产业,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指导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配套工程建设,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六)启动科技支撑行动计划。围绕电力、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2007—2010年,在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应用、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节能减排重点技术领域,加快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开发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着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和合作。
(十七)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省内甚至国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大力扶持一批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同行先进、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技术应用示范企业。依托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建3家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应用、面向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新技术开发。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转化应用。在建材行业组织实施一批能量循环利用科技示范项目。加强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以及节能型水泵等配套装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快农药、医药行业有毒物处理工程化技术,化工、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艺技术以及废水处理与排放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加强发电、水泥等行业烟气处理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开发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高效利用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生态循环利用科技示范基地。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继续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 80万吨标准煤。切实抓好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开展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组织实施市级“二十家企业节能行动”,指导督促年耗能1.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20家企业, “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达标优秀企业。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十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实施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低能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二十二)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通过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补贴等手段,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以及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办法,全面推广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双怠速”、“不透光烟度法”和“滤纸烟度法”等检测方法。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五)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
(二十六)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水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两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及能耗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网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节能减排统计工作不达标单位,不得参与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三十)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制订出台《宿迁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南水北调等重要调水工程沿线要禁止审批。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三十一)完善并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开展节能评估审查,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将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从0.60元/当量提高到1.20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到2008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1.00-1.20元/吨。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研究制定再生水、微咸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提高阶梯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在电力行业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抓紧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进一步修改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县(区)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十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有条件的可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六)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启动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三十七)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强化管理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抓紧制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保设施运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以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初始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实施办法。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制定及修订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管理等方面配套措施。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里的部署安排、市里的目标任务,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为进一步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十九)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节能减排。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四十)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