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1期(总第1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67号  2007年10月24日

时间:2007-12-04 17:06:51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5年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006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市政府相应出台了《宿迁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72号),省市物价部门调整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但从征收情况看,目前,各地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征收工作开展滞后等问题,与其他市相比差距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宿迁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输水廊道,承担着较重的调水和治污工程建设任务。在全省范围内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今年,我市中运河截污导流工程即将开工,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必须全面完成基金筹集和上缴任务。各地要顾全大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采取扎实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管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征收和上缴任务。

二、尽快落实基金征收各项政策规定

目前,我市尚有部分地区基金征收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直接影响了基金的顺利征收。对此,有关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从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出发,进行专门研究,作出专项部署,抓紧制定落实基金征收政策。地表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按规定提高到每方0.2元,基金征收标准不到位的县(区),要及早按照规定标准调整到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也要抓紧调整提高到规定标准。以上措施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三、适当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根据省文件精神,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原定自2006年起征收8年,由于2006年省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出台较晚,为更好的执行政策,决定基金征收从2007年起仍延续8年。原规定基金以省辖市为单位定额缴省,今年实行财政省直管到县改革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相应调整为以市、县为单位缴省,各市缴省定额不变,核定到县。水资源费省级集中政策,按省水利厅、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将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根据规定数额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对不按规定缴省的,由基金征收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追缴。对基金征收部门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安排,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征收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物价部门要抓紧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及时出台调价政策。市、县(区)水务部门直接负责基金征收,要切实负起责任,全力做好征收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基金入库和缴省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征收的减免政策,各县(区)政府在今年10月底前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各类减免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督促落实。市政府将于11月底前组织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今年以来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