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精品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明确划分专业管理部门和区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理顺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相互关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新的矛盾调处机制,构建系统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促进建设和谐文明的社区,全面提升市区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行业规范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区综合建设与物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业主、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二、理顺各级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居民小区是社区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之一。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和苏宿工业园区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职能,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五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理顺市、区的相互关系,明确物业管理职责。
(一)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定本市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等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指导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创优达标工作,组织物业服务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工作;
3.依法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指导资质年检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4.指导全市维修基金的归集、保管和监管使用;
5.指导市区物业管理(社区)用房验收,并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区级物业职能部门职责
1.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参与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
2.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初审工作,并实施资质年检;
3.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等对住宅小区技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承接验收,参与物业管理(社区)用房验收;
4.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
5.负责辖区内精品城市创建、绿化检查等物业管理考评工作;
6.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选聘、解聘物业公司和物业公司退出服务等行为进行监督;
7.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保管和使用监督;
8.配合城管、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的职责
1.负责属地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初审、年检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签署意见;
3.对辖区内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和投诉受理调处工作,明确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的调处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信访台帐;
5.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参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交接工作;
7.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及时传达各级部门做出的有关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8.配合执法部门在物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临时公约的实施保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其作出的决定,贯彻执行社区居委会关于社区公共建设的决定;
3.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做好投诉、信访的调处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配合公安机关、街道(乡镇)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相互协作,共同维持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在物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1.运用现代化管理与服务技术,对各类物业提供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优质物业服务,依据合同维护业主利益;
2.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对各项物业投诉台帐、文书、图片等资料立卷归档;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的各项工作;利用企业人力和技术上的优势,协助搞好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对小区的公共安全设施负有监管、维护的职责;
3.接受各级政府和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政策。
(六)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门严格办理建设工程各项施工手续,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下一级物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物业管理(社区)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规划方案审批;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区乱安乱装、违规亮化、排放噪音、油烟污染、违章搭建、破坏绿化、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以及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区内三产经营项目进行环保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利用住宅进行经营的应征得周围业主同意并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指导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内部交通秩序。
三、工作要求
1.市目标办要将各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结合精品城市创建工作,制定相应考核细则。
2.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各街道办、社区也要落实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3.市建设局要针对区一级健全物业管理机构的新情况,研究和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办班培训、抓试点树样板和现场会办等多种方式,提升区级物业管理工作水平。
4.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各类问题。
5.明确理顺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角色定位,避免重叠与越位。在有物业管理的区域,要形成社区居委会以管“人”为主,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物”为业,引导业主对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评议。
6.形成共建合力。既要努力形成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和社区分级组织,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局面,又要用市场的理念、市场的办法和市场的途径,整合社区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社区文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