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建设工程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86号 2007年11月29日

时间:2008-01-07 10:42:43  作者: 来源: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制镇建设工程规费征收工作,促进建制镇小城镇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建设工程规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主体、标准
  收费的范围为规划区(2108平方公里)范围以内、主城区(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建制镇建设工程。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建制镇村镇建设服务站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扎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属于省、市重点中心镇的建制镇经营性项目按照城区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按原规定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按照城区标准的50%收取,征收主体按原规定执行;其它各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按月返还50%给各建制镇。
  二、免征规费的建设项目
  1.进建制镇园区的工业项目。
  2.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3.基础设施项目(含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保治理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环卫设施等)。
  4.社会服务项目以及直接为群众解困的工程项目(含建制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拆迁安置房等)。
  5.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明确免收的项目。
  三、减(免、缓)征规费审批程序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78号)有关规定,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费减(免、缓)征,必须由缴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罚)单位审核,送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其它
  1.各乡建设工程按上述管理途径,根据地方物价等部门批准项目及标准收取。
  2.未尽事宜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