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多次下发文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加以规范,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能严格执行,但仍存在少数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超编制配置车辆、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少数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仍使用原单位车辆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公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仍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的领导干部,要将所带车辆退回原单位,其用车由新单位按规定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
二、严禁上级机关长期占用、借用下级机关或下属单位公务用车。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调换、借用车辆或以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个人名义购置车辆供上级领导干部使用。
四、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确需配置,或单位车辆严重老化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宿办发[2006]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市各部门要对照上述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在2007年12月10日前纠正到位。12月中旬,市里将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专项清理。对违反规定纠正不到位的,违规车辆一律收缴上交,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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