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宿迁建筑业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是,全市建筑业总量小、经济实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努力把建筑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
(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建筑业在促进城乡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建筑业的发展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把建筑业培育成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二)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突破40亿元,年平均增长25%左右;在全市有2至3家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4至5家达到5—10亿元;拥有5至8家国家一级资质企业。
(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在大力巩固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千方百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向外延伸和扩张市场空间。力争到2010年,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突破100亿元,努力拓展建筑业产业外向度。
二、鼓励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四)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导建筑业企业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
(五)坚持扶强扶优、抓大育专。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配套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界线,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为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提升资质,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同时取得一级资质和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同时取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宿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在市区注册落户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比照工业企业引资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比照工业用地优先安排企业生产、办公、仓储、员工公寓等用地指标;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七)调整经营结构。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强大建筑意识,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拓宽企业发展渠道,向交通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地铁工程、水利工程、房地产业、建材业、住宅产业化、环保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行项目总承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支持以小区为单位或者以项目为单位的总承包。自2008年起,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项目和公建项目,不提倡分段招标。
三、坚持质量兴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企业信誉
(八)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QC科研成果评审活动。
为鼓励企业创优积极性,对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奖励5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扬子杯”的项目经理奖励2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九)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科技含量。企业研究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的,可享受同级政府工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
对我市建筑企业取得国家级以上自主产权的专利和施工工法,奖励企业5万元;对创省级以上自主产权的专利和施工工法,奖励企业2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充分发挥建筑类专业优势,加大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的力度;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人才,对引进的市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由调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以一定的奖励;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加快建筑业企业的人才培育。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市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同行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评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满足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积极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技能鉴定,提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
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施工工法奖和3项以上“项羽杯”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
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政府工程带资承包。规范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行为。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拖延结算时间、恶意压级压价、转嫁中介费用等不良行为。
(十三)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十四)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发包工程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及时拨付分包款,并监督分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按规定持证上岗,确保及时发放工人工资。
五、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建筑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建筑业企业应享受政府制定的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采取更加灵活的扶持措施,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建筑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对本市年产值名列全市建筑业前列和达到相应规模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按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建筑企业,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实行查帐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积极鼓励企业拓展经营增加收入快速成长,对建筑企业纳税额年增长2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
(十七)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各地要建立地方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担保体系,为建筑业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各行业和外地企业以参股、项目投资、联营等方式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16层以上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要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信贷额度,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要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要尽快构建建筑行业发展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寻求商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服务。要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